(2017)粤0114民初56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广州市花都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卫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花都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刘卫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5681号之一原告:广州市花都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刁小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江丽,该公司员工。被告:刘卫民,男,196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原告广州市花都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卫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8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7月21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广州市花都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广州市花都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计13元。审 判 长 万咏华人民陪审员 袁伟峰人民陪审员 黄玉芬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雷王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