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3执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焦素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3执780号本院于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查封被申请人焦素玲个人所有的位于利辛县××镇××路南侧××路东侧××城××室(产权号:20××36)和107室(产权号:20××70)的房产。同时也查封了申请人赵庆个人位于利辛县××镇××路中段南侧××商业街××楼××室的房产。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焦素玲个人所有的位于利辛县城关镇前进路南侧泰鑫路东侧欣城一品32号107室(产权号:20××70)的房产查封。同时也解除申请人赵庆个人位于利辛县城关镇前进路中段南侧金利源商业街3号楼3-706室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祝彦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车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