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1民初1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温永生与张雪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永生,张雪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1民初1791号原告:温永生,男,1986年5月17日,汉族,住平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伟伟,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雪刚,男,1983年7月17日生,汉族,住平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永生与被告张雪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永生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永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永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元,由原告温永生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史增中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霍小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