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6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亚洲与被执行人余长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亚洲,余长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6执9号申请执行人杨亚洲,男,汉族,1968年1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余长江,男,汉族,1974年2月19日出生。关于申请人杨亚洲与被执行人余长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1126民初15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亚洲与被执行人余长江于2017年7月2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杨亚洲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126民初15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文胜审判员 王晓勇审判员 吴 自 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余 锦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