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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2执2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曾文迪与赵锋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文迪,赵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2执2000号申请执行人曾文迪。被执行人赵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芙民初字第62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之日履行前列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赵锋银行存款或收入61874元(暂未计算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汤金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