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8601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2017)湘8601执19号曾明珠盗窃一案罚金执行终本裁定书
法院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明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8601执19-2号被执行人曾明珠,男,1974年8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邵东县杨桥镇。曾明珠犯盗窃罪一案,本院(2013)长铁法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人曾明珠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上缴国库。本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曾明珠生活十分困难,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湘8601执19号曾明珠罚金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芦晓亮审判员 杨 帆审判员 傅 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田菲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