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执13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董光宏、董小云与宣城市山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市华景花木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13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董光宏,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董小云,女,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宣城市山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滕辉,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常州市华景花木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法定代表人:陈国民,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董光宏、董小云与被执行人宣城市山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市华景花木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8民终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董光宏、董小云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赔偿款278747.70元,案件受理费4955.50元,并承担执行费4156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常州市华景花木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7859元,现该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常州市华景花木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7859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冯龙宝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