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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高法行申5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莫树养、李昌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莫树养,李昌远,于宏坤,李树昌,李军水,龙周临,苏运保,石树林,李作先,唐禹山,伍祥营,石芳亮,李德屿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行申516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莫树养,男,194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临桂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李昌远,男,193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临桂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于宏坤,男,194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临桂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李树昌,男,193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临桂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李军水,男,194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临桂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龙周临,男,194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临桂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苏运保,男,193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临桂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石树林,男,193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临桂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李作先,男,193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临桂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唐禹山,男,194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临桂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伍祥营,男,193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临桂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石芳亮,男,194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临桂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李德屿,男,194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临桂县。再审申请人莫树养等13人因诉及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政府(原临桂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的(2015)桂立行终字第15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案件现已审查终结。1990年12月13日,为了解决村公所干部、招聘干部、乡镇企办干部、民办教师(以下简称“四干”)退休后的养老保险问题,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原临桂县人民政府作出临政发(1990)116号《关于颁发“村公所干部、招聘干部、乡镇企办干部、民办教师统筹养老金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1990)116号文]。该养老金保险试行办法对参加统筹养老保险人员范围、养老金给付项目、领取养老金的条件、保险费的筹集等问题作出规定。1997年9月30日,原临桂县人民政府作出临政发(1997)120号《关于调整“四干”养老保险金统筹收费和支付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1997)120号文],调整养老保险统筹款收费标准及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支付标准。2012年5月29日,中共临桂县委办公室、临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临办发(2012)32号《关于印发的通知》,要求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2002)31号《关于提高村干部财政补贴标准的通知》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桂组通字(2002)29号《关于印发的通知》的规定核定村干部身份,精确界定全额、半额财政补贴村干部及任职时间;对2002年1月1日以前任职,且按(1990)116号文及(1997)120号文交了养老保险,已按月领取养老补贴的村干部或仍在职的村干部的养老金发放方式作出规定。杜元明等12人是临桂县村公所干部,2005年以前离任,因不满对离任村委干部养老补贴的发放情况,进行信访。2012年9月22日,临桂县财政局作出《关于对杜元明等同志反映离任村干部养老补贴存在不公信访事项答复》。杜元明等12人不服该答复,申请复查。2012年12月5日,原临桂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对杜元明等12位同志信访事项复查意见的函》,认为临桂县财政局对反映问题的认定,符合相关文件精神,并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每月发放离任人员养老补贴,维持临桂县财政局的答复意见。杜元明等12人仍不服,申请复核。2013年8月26日,桂林市人民政府作出市信核字(2013)3号《关于杜元明等同志信访事项的复核意见书》,维持原临桂县人民政府的复查意见。莫树养等13人均系原临桂县人民政府村公所干部。2015年10月26日,莫树养等13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临桂区人民政府按照(1990)116号文及(1997)120号文的标准发放养老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桂市立行初字第20号行政裁定认为,莫树养等13人请求临桂区人民政府按照其下发的(1990)116号文及(1997)120号文规定的标准发放养老金,应由政府相关部门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主管的具体争议事项,其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行政诉讼案件立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对莫树养等13人的起诉不予立案。莫树养等13人不服一审裁定,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桂立行终字第158号行政裁定认为,莫树养等13人以其为离退休“四干”人员为由,请求临桂区人民政府按照其下发的(1990)116号文及(1997)120号文规定的标准发放养老金,属于涉及历史遗留的政府落实政策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主管的具体争议事项。一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莫树养等13人申请再审称:二审适用法律错误,以莫树养等13人的社会养老金问题应由政府部门解决为由不予立案不正确,以该案社会养老金问题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无任何依据。二审裁定书送达回证上写的是民事裁定书五份,不符合本案提起的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一、二审裁定,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一直处在调整和变化之中,目前我国尚未实施养老待遇全国统筹,没有对退休待遇核准的统一规定,各地退休待遇核准的标准尚存在地域差别。2009年起,我国才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也在逐步推进之中。本案中,临桂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有关“四干”人员养老金统筹和调整的(1990)116号文及(1997)120号文,均属于依据当时的政策结合当地实际作出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政策性决策的行为,人民法院无法对该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因此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且,根据莫树养等13人的诉称及其提交的信访材料,行政机关已经对其养老金按照新标准进行了核定并予以发放,并不存在不向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况。一、二审裁定对莫树养等13人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应予维持。莫树养等13人主张二审在裁判文书送达回证中将本案写成“民事裁定”,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莫树养等13人所述情形如若属实,也属于二审送达文书中的笔误,并不影响本案的裁判结果,不构成法定的再审事由。莫树养等13人的该项主张没有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莫树养等13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莫树养等13人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熊俊勇审 判 员 张颖新审 判 员 龚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牛延佳书 记 员 余逸纯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