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5民初2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志伟、黄永君、杨东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志伟,黄永君,杨东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5民初2528号原告: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隆化镇安洲街道**号。法定代表人:袁国锋,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志强,男,1973年8月15日出生,,蒙古族,该公司职工,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隆化镇北安路31组402号。身份证号:×××。被告:杨志伟,男,1987年5月24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汤头沟镇河洛营村***号。身份证号:×××。被告:黄永君,男,1986年1月13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汤头沟镇河洛营村*组**号。身份证号:×××。被告:杨东桦,男,198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隆化镇利民路**号*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志伟、黄永君、杨东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950.00元,减半收取975.00元,由原告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高 贵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浩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