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民终2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北京中和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吴仁同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中和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吴仁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终21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中和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楼4层510。法定代表人:刘营,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江苏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仁同,男,1977年1月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上诉人北京中和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仁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16)苏1102民初31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中和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北京中和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中和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益成审判员 陈开亮审判员 冷德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韩蓉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