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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3民初1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周风娟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凤娟,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3民初1243号原告:周凤娟,女,汉族,出生1981年8月8日,住孟州市。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未来大道65号未来大厦9、10、11层。诉讼代表人:甄洪流,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芳,泰康人寿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波,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职工。原告周凤娟与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周凤娟于2017年7月31日以愿与被告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凤娟的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风娟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康秀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程 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