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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4民初9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唐波与罗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波,罗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4民初920号之一原告唐波,男性,198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委托代理人:刘宗权,四川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罗飞,男,生于1975年2月28日,汉族,重庆市綦江县人,住重庆市綦江县。委托代理人:陈瑜,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唐波与罗飞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波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900.00元,减半收取2,950.00元,由原告唐波负担。审判员  贺春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宋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