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刑终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曾光职务侵占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光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刑终697号原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光,男,1983年5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沅江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长沙汉河电缆有限公司销售人员,住沅江市。因涉嫌职务侵占犯罪,于2016年9月2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理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曾光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二0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作出(2017)湘0104刑初23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曾光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曾光系长沙汉河电缆有限公司销售人员,其在任职期间,伪造了“岳阳湘岳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印章,并利用其销售人员的身份,于2014年8月26日、2015年1月9日、2015年8月9日,三次使用上述伪造的印章以岳阳湘岳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名义与长沙汉河电缆有限公司签订三份购买电缆线的虚假合同,长沙汉河电缆有限公司均依上述合同约定发货,被告人曾光将上述所发电缆线转卖他人,所得款项均占为己有,经鉴定,上述电缆线价值共计人民币4178116元。2016年7月15日,被告人曾光又采用上述方式伪造了一份金额为138万余元的虚假电缆线买卖合同,长沙汉河电缆有限公司要求曾光先收回此前的货款才肯发货,并派人前往湖南岳阳湘岳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了解情况,被告知该公司与长沙汉河电缆有限公司并无业务往来,被告人曾光害怕案发而藏匿,长沙汉河电缆有限公司于是报警,2016年9月26日,被告人曾光被抓获到案。该院确认的定案证据有:被告人曾光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麓谷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劳动合同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长沙汉河电缆有限公司销售管理制度、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协议书、材料订货明细表、长沙汉河电缆有限公司销售单、湖南岳阳湘岳电力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我公司与长沙汉河电缆有限公司是否存在电缆采购业务的情况说明》、《关于湖南岳阳湘岳电力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的证明》及合同专用章印鉴样式、长沙汉河电缆有限公司合同专用印鉴样式及2016年合同3#章使用登记表、长沙汉河电缆有限公司出具的《曾光伪造合同骗取长沙汉河电缆有限公司货物明细》等书证,证人朱某、马某、肖某的证言,长沙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长价认定字[2016]033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曾光的供述和辩解等。该院认为,被告人曾光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曾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曾光非法侵占的公司财物,依法应责令其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原审判决:一、被告人曾光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万元。二、责令被告人曾光退赔被害单位长沙汉河电缆有限公司人民币四百一十七万八千一百一十六元。上诉人曾光对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上诉称:“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曾光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上诉人曾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上诉人曾光造成被害单位的损失,应责令其退赔。上诉人曾光上诉称:“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经查,一审判决对上诉人曾光的犯罪数额、犯罪情节及其具有的如实供述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均进行了综合评判,在量刑幅度内量刑,量刑适当。故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欧阳华审判员 蒋家来审判员 苏诞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 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