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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8刑初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常某某非法行医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某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8刑初75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常某某。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诉刑诉[2017]7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刑事认罪认罚案件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敏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常某某因非法行医先后于2013年4月、同年12月两次被上海市青浦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处罚。2017年4月16日至当月20日期间,被告人常某某在仍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情况下又至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徐公路3029弄51号从事诊疗活动,并于2017年4月20日下午被执法机关查获。另查明,被告人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常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笔录,证人曹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案发经过、抓获经过、案件移送书,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因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常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常某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国家对医务人员的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常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空盐水瓶九个、赃款人民币280元予以没收。诫勉语:常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朱秀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梦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