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81民初3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马德印与马悦国、马淑娟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德印,马悦国,马淑娟,马秀丽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1民初3646号原告:马德印,男,1932年9月9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马悦国,男,1961年9月27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马淑娟,女,1967年3月14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马秀丽,女,1970年5月17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原告马德印与被告马悦国、马淑娟、马秀丽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马德印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印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马德印负担。审判员 梁玉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亚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