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302执1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孟某某与闫某某、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某某,徐某某,闫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302执1272号申请执行人孟某某。被执行人徐某某被执行人闫某某。本院在执行孟某某与徐某某、闫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闫某某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徐某某自愿用工资偿还债务,因执行周期较长,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7)内0302民初10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剑代理审判员  靳丽峰代理审判员  任海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宋治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