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302执1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孟某某与闫某某、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某某,徐某某,闫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302执1272号申请执行人孟某某。被执行人徐某某被执行人闫某某。本院在执行孟某某与徐某某、闫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闫某某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徐某某自愿用工资偿还债务,因执行周期较长,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7)内0302民初10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剑代理审判员 靳丽峰代理审判员 任海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宋治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