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1执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周某芳与被执行人钟某顺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芳,钟某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21执275号申请执行人周某芳,男,195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住岳阳县城关镇东方路12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571230043X。被执行人钟某顺,男,197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云溪区人,住岳阳市云溪区云溪镇溪南街895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30603197011242018。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某芳与被执行人钟某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周某芳申请撤销对(2016)湘0621民初1979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621执2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清波审判员 昌小勇审判员 周振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陶珍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