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91执1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东营市瀛海物流有限公司、淄博联兴炭素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市瀛海物流有限公司,淄博联兴炭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91执1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东营市瀛海物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淄博联兴炭素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淄博联兴炭素有限公司名下有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淄博联兴炭素有限公司名下车辆登记手续。二、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抵押、过户、变更登记等处分车辆的行为。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胜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汝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