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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保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青岛兴旭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青岛兴旭商贸有限公司,青岛中浙实业有限公司,青岛昆宏伟业实业有限公司,青岛台州商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誉洲联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哲兴,张继富,沈林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保287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住所地胶州市。负责人耿烨,行长。被申请人青岛兴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法定代表人张哲兴,总经理。被申请人青岛中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杨冬宝,总经理。被申请人青岛昆宏伟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法定代表人张晓媚,总经理。被申请人青岛台州商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法定代表人张继富,总经理。被申请人青岛誉洲联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法定代表人张继富,总经理。被申请人张哲兴,男,汉族,住浙江省。被申请郑来香,女,汉族,住浙江省。被申请人张继富,男,汉族,住胶州市。被申请人沈林琴,女,汉族,住浙江省。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与被申请人青岛兴旭商贸有限公司、青岛中浙实业有限公司、青岛昆宏伟业实业有限公司、青岛台州商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誉洲联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哲兴、郑来香、张继富、沈林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青岛中浙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胶州市产业新区尚德大道北、金融大道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宗(地号为)以及位于胶州市产业新区长江路北、金融大道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宗(地号)(保全价值一共2150万元),并以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自有的位于胶州市郑州东路158号(房权证号为胶自变字号)的房产一处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以(2017)鲁0281民初73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执行,并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青岛中浙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胶州市产业新区尚德大道北、金融大道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宗(地号)以及位于胶州市产业新区长江路北、金融大道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宗(地号),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过户、转让。二、查封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所有的位于胶州市郑州东路158号(胶自变字第号)房产一处,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过户、转让。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丽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