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15执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施淑真与汤辅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淑真,汤辅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15执545号申请执行人施淑真,女,1974年11月26日生,汉族,福建福清市人,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汤辅辉,男,1977年10月20日生,汉族,福清市人,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执行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委托执行施淑真与汤辅辉民事一案中,因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提供的执行财产房屋信息、证件不详,不能进入评估、拍卖程序。执行程序在法定执结期间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0115执545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云审 判 员 闻云代理审判员 张晶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