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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2民初2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亚芳与被告济南金百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桂龙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芳,济南金百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桂龙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2732号原告李亚芳,身份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翠翠、周耀川,北京市雨仁(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金百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六路延长线西首398号。统一社会引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王广义,职务:总经理。被告于桂龙,男,197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州县乐镇七委*组**号,现住址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大榛子沟阳光小区*号楼***室,身份证号:×××。原告李亚芳与被告济南金百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桂龙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亚芳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亚芳撤回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906.00元,减半收取453.00元,由原告承担,退回原告453.00元。审判员 付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高瑞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