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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2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王广跃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广跃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282刑初317号公诉机关灵宝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广跃,男,198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灵宝市故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26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逮捕。灵宝市人民检察院以三灵检公诉刑诉[2017]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广跃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广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被告人王广跃在灵宝市金桥市场二楼西开设电玩赌博场所,场内设置三台有赌博功能的捕鱼机,共计28个独立操作单元,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2017年4月25日20时许,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王广跃及参赌人员当场查获,并查获赌资200元,予以扣押。经查,被告人王广跃获利2700元。审理中,被告人王广跃亲属主动代其退缴违法所得27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广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捕鱼机照片,书证户籍证明、破案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销毁证明、关于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机的认定意见书等,证人陈某、程某、张某、王某、高某、李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广跃利用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广跃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广跃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广跃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广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违法所得2700元,予以上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张波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新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