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行审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榆树市国土资源局与榆树市心声活食品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榆树市国土资源局,榆树市心声活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182行审36号申请执行人榆树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榆树市榆西大街西侧。法定代表人邹德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立春,该局法规监察科副科长。委托代理人沈大明,吉林鸿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榆树市心声活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树市华昌路与榆树大街交汇处(培英街九地**楼)。法定代表人刘晓东,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榆树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3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于2017年7月11日进行了公开听证,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刘立春、沈大明、被执行人榆树市心声活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晓东等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榆树市国土资源局称,榆树市心声活食品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于2016年8月份擅自占用榆树市正阳街道榆树村3组集体土地垫建筑垃圾建库房,占地面积3887平方米,未依法履行用地审批手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依法立案查处,于2016年11月2日将【2016】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于2017年5月2日将催告书送达给当事人,现法定期限已满,当事人没有履行【2016】35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第1项、第2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特申请你院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内容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3887平方米,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按非法占用土地3887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罚款合计38870元。被执行人榆树市心声活食品有限公司称,榆树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2016】35号行政处罚决定中涉案土地是我公司从榆树村村委会买来的,因为办不了用地审批手续,我公司将该土地又转让给耿帅了,耿帅自己建的库房,然后又把库房租给我公司使用了。我公司没有在榆树村3组的3887平方米集体土地上建库房。榆树市国土资源局处罚我公司是错误的。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榆树市心声活食品有限公司称在涉案土地上建库房系耿帅所为,并非其公司违法所建,耿帅亦承认涉案土地上库房是其所建并出租给榆树市心声活食品有限公司。故申请执行人榆树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2016】35号行政处罚决定中所认定的“榆树市心声活食品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于2016年8月份擅自占用榆树市正阳街道榆树村3组集体土地垫建筑垃圾建库房”事实不清,申请执行人榆树市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榆树市国土资源局【2016】35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榆树市国土资源局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申家超人民陪审员 黄春华人民陪审员 佟玉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思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