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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民申1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福州市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连江宏源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民事申诉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福州市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连江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民申12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福州市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大道552号市交通枢纽指挥中心。法定代表人:黄修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立龙、陈连钟,福建卫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省连江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法定代表人:倪际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少怀,福建天福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福州市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福建省连江宏源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榕民终字第50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福州市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李为民审 判 员  陈 曦代理审判员  俞裕铨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何必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