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1民初3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云南天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天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1民初3296号原告云南天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雨花毓秀小区育才苑C幢3单元2602号。法定代表人冯小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祥,系原告的员工。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营业场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彩云北路与饵季路交叉口鼎兴都商务中心A幢12层1201室。负责人赵鸣,总经理。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东阳市吴宁东路65号。法定代表人楼永良,董事长。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夏天、林婷婷,系两被告的员工。原告云南天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天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39元,减半收取2,319.5元,由原告云南天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余额2,319.5元退还原告云南天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审判长 李 涛审判员 王恒刚审判员 颜芬芬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达 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