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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9执9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赵向丽与山西三腾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向丽,山西三腾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钟亚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9执9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向丽,女,1971年7月2日出生,汉族,山西丽祥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被执行人山西三腾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法定代表人钟亚青,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钟亚青,女,196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山西三腾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太原市小店区。本院(2016)晋0109民初18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山西三腾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钟亚青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三腾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钟亚青的银行存款1980000元。审判长  马长青陪审员  康小屏陪审员  杜学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云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