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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4民初3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某与赵某、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赵某,张某,陈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4民初3305号原告:徐某,男,195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告:赵某,男,197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被告:张某,女,199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告:陈某,女,196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赵某、张某、陈某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7年7月30日提交申请书,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三被告给付10000元。原告徐某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要求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 判 员 顾争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娇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