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1民初1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张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721民初1382号原告:邓某某,男,生于1989年1月28日,汉族。被告: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72年4月5日,汉族。原告邓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邓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购买电脑及设备款5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22日被告张某某在我开办的龙腾科技有限公司购买电脑6台,由我送到被告所在的汽修厂进行安装。安��后,被告一直未付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分三次向原告支付了部分款项,尚欠5000.00元未付。该欠款虽是由汉中腾龙科技有限公司供货,但该公司是我个人开办的,且由被告张某某个人给我出具的有欠条,我认为该欠款属被告张某某欠我个人的货款。被告张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2日,被告张某某向原告开办的汉中龙腾科技有限公司购买电脑六台及部分配件,共计货款13370元。由邓某某将货物送往被告的汽车厂交付并安装。电脑安装后,被告张某某以修理厂财务不在为由,让原告改天再来结账,后一直未清偿货款。2016年12月13日在原告的催促下,被告张某某遂以个人名义向原告邓某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汉中龙腾科技有限公司电脑、设备款共计13370元。后经原告邓某某多次催收,被告张某某以个人名义向原告支付了6370元,并于2017年4月10日向原告出具7000.00元欠条一张。后又经原告催要,被告通过微信转帐的方式分多次向原告偿付部分货款,尚欠5000元未付。另查明,汉中腾龙科技有限公司系原告邓某某开办的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公司。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销货清单、欠条、微信转帐记录复印件等证据佑证,能形成证据链条,本院认定为有效。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向被告张某某提供了电脑及设备并进行了安装,被告张某某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出具欠条,系被告对双方买卖货物下欠款项的确认。被告又分多次支付了部分货款,即原、被告之间形成买卖关系。被告张某某应按约定向原告邓龙支付下欠的货款,故对原告邓某某请求被告张强支付下欠货款5000.00元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款、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邓某某货款5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饶胜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邓 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