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民申1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蒋方菊田平与杨圣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田平,蒋方菊,杨圣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民申120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田平,男,196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蒋方菊,女,197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圣义,男,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再审申请人田平、蒋方菊因与被申请人杨圣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1民终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田平、蒋方菊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田平并没有收取杨圣义交纳的做工程保证金8万元,亦没有收到杨圣义的借款,在杨圣义的胁迫下,田平才向其出具了5万元的借条并在事后还款19900元,故二审认定田平欠杨圣义借款5万元错误。(二)二审程序违法。在一审开庭时,田平、蒋方菊提出反诉,一审法院不予准许错误,二审法院对此应予纠正。田平、蒋方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田平为杨圣义介绍工程劳务双方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后田平向杨圣义出具借条,将该债权债务关系转化为借款关系。因借条作为书证,证明力较高,在没有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能够证明双方同意将介绍工程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化成借款的合意。尔后,田平向杨圣义支付19900元,该还款行为亦进一步佐证了双方当事人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田平称出具借条和支付19900元是受杨圣义胁迫所为,但其申请的证人骆吉辉的证言不能证明其主张,其亦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明,二审据此认定双方存在借款关系并判决田平、蒋方菊夫妇偿还并无不当。一审中,田平、蒋方菊提出反诉,请求确认涉案借条无效,并基于借条无效要求杨圣义向其返还19900元。因对于涉案借条的效力,人民法院在审查杨圣义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就需要进行判断,田平、蒋方菊对此仅需提出抗辩即可,若田平、蒋方菊抗辩成立,亦不妨碍其可另诉要求杨圣义返还其支付的款项。故一审没有将田平、蒋方菊的反诉一并审理并无不当,二审不必纠正。田平、蒋方菊该申请再审理由同样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田平、蒋方菊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春晓审 判 员 何云海代理审判员 张 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