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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91财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孝堂、林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孝堂,林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91财保42号申请人:刘孝堂,男,汉族。被申请人:林芳,女,汉族。申请人刘孝堂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林芳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进行保全,保全金额××××元,并提供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孝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林芳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保全金额××××元。扣押期限二年。该期限届满前仍未审执结的,申请人应在扣押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未申请延期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案件申请费××元,由申请人刘孝堂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金涛二0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佳      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