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6民初1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潘安保与姚应祥、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安保,姚应祥,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6民初1443号原告:潘安保,男,1973年11月4日,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云,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应祥,男,197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商品市场1楼。负责人:丁子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受理原告潘安保诉被告姚应祥、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潘安保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安保撤回起诉。审判员 陶 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慧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