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7508执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侯云玲申请赵连才孙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亚布力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云玲,赵连才,孙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亚布力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7508执8号之四申请人:侯云玲,女,198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亚布力林业局。被执行人:赵连才,男,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孙宇,女,197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侯云玲与赵连才、孙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孙宇的存款已强制执行,经查,被执行人赵连才、孙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侯云玲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险峰审判员 马继江审判员 耿殿湖二O一七月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贺聪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