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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7508执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侯云玲申请赵连才孙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亚布力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云玲,赵连才,孙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亚布力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7508执8号之四申请人:侯云玲,女,198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亚布力林业局。被执行人:赵连才,男,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孙宇,女,197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侯云玲与赵连才、孙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孙宇的存款已强制执行,经查,被执行人赵连才、孙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侯云玲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险峰审判员  马继江审判员  耿殿湖二O一七月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贺聪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