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刑终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黄凯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刑终462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凯,男,1971年2月14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大专文化,原系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西长安街派出所民警,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6年7月25日从服刑监狱被解回再审;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凯犯受贿罪一案,于二О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作出(2017)京0102刑初311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黄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与前罪所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六万元。二、对被告人黄凯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万元予以追缴,追缴后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黄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凯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凯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凯撤回上诉。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2刑初31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易大庆审判员 常 燕审判员 吴炎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夏 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