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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周辉与刘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辉,刘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执111号申请执行人:周辉,住吉林市。被执行人:刘力。申请执行人周辉与被执行人刘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长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仲交双调字(2015)第54号仲裁调解,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力未按仲裁调解确定的内容完全履行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周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力给付交通事故赔偿金20,000.0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力住所地在磐石市烟筒山镇田家村新立西社,其主要财产亦在磐石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周辉与被执行人刘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长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仲交双调字(2015)第54号仲裁调解,指定磐石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泉& # xB;审 判 员 马利军代理审判员 孙   大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苏   涤   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