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高法行申3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陵水陵港民政福利石化供应有限公司、海南省国营岭门农场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陵水陵港民政福利石化供应有限公司,海南省国营岭门农场,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行申372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陵水陵港民政福利石化供应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岭门农场黎万作业区顶风岭上。法定代表人刘绮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建,海南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郎子君,北京市佳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海南省国营岭门农场。住所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光坡镇。法定代表人刘燕飞,该农场场长。委托代理人周朝霞,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椰林镇。法定代表人杨文平,县长。委托代理人陈昆图,陵水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专磊,海南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陵水陵港民政福利石化供应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海南省国营岭门农场诉被申请人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琼行终48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7年7月18日上午在本院第一巡回法庭第二法庭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公开询问,再审申请人陵水陵港民政福利石化供应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建、郎子君,被申请人海南省国营岭门农场的委托代理人周朝霞,被申请人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陈昆图、专磊到庭参加询问活动。案件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陵水陵港民政福利石化供应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和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熊俊勇审 判 员 龚 斌审 判 员 曹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刘清启法官助理 牛延佳书 记 员 余逸纯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九十二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第七十七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作出裁定,裁定应当写明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的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但应当在口头通知后10日内发出裁定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