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02刑初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崔玺、李景涛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玺,李景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102刑初351号公诉机关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玺,男,1982年3月3日出生于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劳动者,住衡水市桃城区。2014年3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1日转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景涛,男,1990年3月2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克东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劳动者,住衡水市桃城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1日转取保候审。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衡桃检公诉刑诉﹝2017﹞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玺、李景涛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西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玺、李景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崔玺、李景涛在衡水市桃城区河北路与中心街交叉口东侧路中间摆摊卖水果时,因抢占摊位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撕扯。期间,李景涛对崔玺进行拳打脚踢,崔玺将李景涛绊倒在地。后李景涛使用遮阳伞、塑料筐击打崔玺臀部、头部等部位,崔玺用拳头还击李景涛。在相互殴打过程中,崔玺左尺骨下段骨折、四肢长骨骨折、髌骨骨折、左头顶部头皮裂伤;李景涛左上中切牙、右上中切牙缺失、上唇粘膜下出血。经鉴定,崔玺左尺骨下段骨折为轻伤二级、左头顶部头皮裂伤为轻微伤;李景涛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到案后,被告人李景涛赔偿被告人崔玺经济损失人民币4万元,二被告人相互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崔玺、李景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纪某、王攒、张某等人的证言,法医学鉴定书,发破案经过及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崔玺、李景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到案后,被告人崔玺、李景涛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李景涛积极赔偿被告人崔玺经济损失,二被告人相互取得谅解,均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崔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李景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颖审 判 员 荀  雯人民陪审员 冯  晶二0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袁东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