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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02执1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熊世鑫、李亚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世鑫,李亚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02执1040号申请执行人熊世鑫,男,1983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本市观山湖区。被执行人李亚非,男,1974年3月3日生,住本市南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黔0102民初449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李亚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亚非支付熊世鑫货款10143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329元,执行费1456元,共计105215元。同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第4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亚非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10521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以拍(变)卖价款清偿上述债务。二、提取被执行人李亚非的收入清偿其所欠申请人的105215元债务。三、被执行人李亚非应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据实计算,亦一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帆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曹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