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4执10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苏加龙与被执行人胡**、栗女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胡**,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4执10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男,197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胡**,男,198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栗**,女,197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苏**与胡**、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栗**名下丰田牌轿车一辆(车号晋LY****),现因被执行人栗**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栗**名下丰田牌轿车一辆(车号晋LY****)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李强审判员 王红忠审判员 杨国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柴建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