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8民初2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焦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8民初2365号原告:焦某某,女性,汉族。被告:郑某某,男性,汉族。本院在审理焦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某某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焦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先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唐 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