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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8民初2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焦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8民初2365号原告:焦某某,女性,汉族。被告:郑某某,男性,汉族。本院在审理焦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某某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焦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先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唐 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