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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1民初2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周荣与李国亮、苏银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荣,李国亮,苏银穗,李吓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1民初2400号原告:周荣,男,1960年6月19日生,汉族,住霞浦县。被告:李国亮,男,1976年3月20日生,汉族,住霞浦县。被告:苏银穗,女,1972年9月11日生,汉族,住霞浦县。被告:李吓琪,女,1974年8月13日生,汉族,住霞浦县。原告周荣与被告李国亮、苏银穗、李吓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周荣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周荣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荣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周荣负担。审判员  郑进仓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曾楠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