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1民初2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周荣与李国亮、苏银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荣,李国亮,苏银穗,李吓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1民初2400号原告:周荣,男,1960年6月19日生,汉族,住霞浦县。被告:李国亮,男,1976年3月20日生,汉族,住霞浦县。被告:苏银穗,女,1972年9月11日生,汉族,住霞浦县。被告:李吓琪,女,1974年8月13日生,汉族,住霞浦县。原告周荣与被告李国亮、苏银穗、李吓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周荣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周荣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荣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周荣负担。审判员 郑进仓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曾楠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