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行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杨玉霞与灌云县伊山镇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霞,灌云县伊山镇人民政府,任学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706行初120号原告杨玉霞,女,1953年4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委托代理人任佳琪(系原告之子),男,1991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灌云县伊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伊山镇王圩。法定代表人杨乐武,镇长。第三人任学刚(系原告丈夫),男,1952年7月2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杨玉霞不服被告灌云县伊山镇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2017年7月2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玉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乔 红审 判 员 李素平代理审判员 于华天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彦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