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刑初1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慕珍、马春霞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慕珍,马春霞,苏淼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82刑初112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慕珍,家住阳春市。2014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2月1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16年5月14日起至2018年3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4日从广东省女子监狱押解至慈溪市看守所。被告人马春霞,家住灵川县。2016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16年5月14日起至2018年2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4日从广东省女子监狱押解至慈溪市看守所。被告人苏淼星,家住封开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6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7)10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慕珍、马春霞、苏淼星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静、被告人陈慕珍、马春霞、苏淼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2月20日凌晨,被告人陈慕珍、马春霞伙同黎某1、黎某2(均已判刑)及冯某、苏某1(均另案处理)至上海市静安区延安中路XX酒吧舞池,通过冯某下手,其他人掩护、转移手机的方式,扒窃得被害人J某1上衣口袋内的苹果6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560元)。2.2016年2月20日凌晨,上述6人至上海市徐汇区永福路XX酒吧舞池,采用上述同样手段,扒窃得被害人M某身上背包内的魅族牌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665元)。3.2016年3月5日凌晨,被告人陈慕珍、马春霞伙同黎某1、黎某2、冯某、苏某1及苏某2(另案处理)至上海市徐汇区永福路XX酒吧舞池,采用上述同样手段,扒窃得被害人W某裤子口袋内的苹果6S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5323元)。4.2016年3月5日凌晨,上述7人至上海市徐汇区永福路XX酒吧,采用上述同样手段,盗得被害人陈某2口袋内的苹果6S手机1部(无法估价)。5.2016年3月6日凌晨,上述7人至上海市静安区延安中路XX酒吧舞池,采用上述同样手段,扒窃得被害人J某2裤子口袋内的苹果6S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4500元)。6.2016年3月6日凌晨,上述7人至上海市黄浦区淮海中路XX酒吧舞池,采用上述同样手段,盗得被害人艾某2口袋内的苹果6S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5049元)。7.2016年7月2日凌晨,被告人苏淼星伙同黎某1、谭某(已判刑)及孔某、卢某、林某(均另案处理)至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XX酒吧舞池,扒窃得被害人颜某裤子口袋内的华为P7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730元)、身份证1张。到案后,被告人被告人陈慕珍、马春霞、苏淼星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被告人陈慕珍、马春霞、苏淼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同案犯谭某、黎某1、黎某2、苏某2的供述、被害人J某1、M某、W某、陈某、J某2、艾某2、颜某的陈述、证人曾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航班信息、铁路旅客购票信息、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快递信息及快递单复印件、手机购买发票、价格认定结论书、情况说明、前科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及被告人陈慕珍、马春霞、苏淼星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慕珍、马春霞、苏淼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扒窃公民财物,其中被告人陈慕珍、马春霞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慕珍、马春霞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并与前罪实行并罚。被告人陈慕珍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慕珍、马春霞、苏淼星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慕珍、马春霞、苏淼星等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退赔被害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慕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六千元;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4日起至2018年9月13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马春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4日起至2018年6月13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三、被告人苏淼星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6日起至2017年9月5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四、被告人陈慕珍、马春霞、苏淼星等人的共同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退赔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郑 金 藕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嘉婷(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