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702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徐铭生、张红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铭生,张红英,余书松,苏礼春,湖北顺康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702民初267号申请人:徐铭生,男,196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鄂城区。申请人:张红英,女,1967年10月18日,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景珍,湖北吴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余书松,男,195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鄂城区。被申请人:苏礼春,女,195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鄂城区。被申请人:湖北顺康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梁子湖区东沟镇人民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余书松,董事长。申请人徐铭生、张红英与被申请人余书松、苏礼春、湖北顺康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徐铭生、张红英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5万元或扣押、查封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张红英以其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徐铭生、张红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余书松、苏礼春、湖北顺康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95万元或扣押、查封等价值的财产。查封担保人张红英所有的房屋(鄂州市房权证市直字第××号)。本案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徐铭生、张红英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国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