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05民初57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天天上路汽车有限公司与李晓钗、张兴言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天天上路汽车有限公司,李晓钗,张兴言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5767号之一原告:浙江天天上路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许健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任超。被告:李晓钗。被告:张兴言。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天天上路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晓钗、张兴言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李晓钗已还清款项为由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天天上路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52元,合计893元,由原告浙江天天上路汽车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曾碧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樊笑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