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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2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林海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海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682刑初194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海涛,男,1991年6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莱阳市。2015年4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莱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1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莱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6年12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莱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2月23日刑满释放。2017年4月1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又于同年5月11日被监视居住。又于2017年7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莱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莱检刑诉(2017)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海涛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后又于2017年6月11日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莱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明镜、刘慧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海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被告人林海涛于2017年4月10日下午,在莱阳市柏林庄街道办事处柏林庄村,翻墙进入王某家中,因其家中锁门、有防盗网,遂翻墙离开。2、被告人林海涛于2017年4月12日14时30分许,在莱阳市古柳街道办事处后泉水村,爬街门进入吕某家中,但未找到钱物,离开时被吕某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海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记录、户籍证明、前科查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抓获记录等书证;被害人王某、吕某的陈述;辨认笔录以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海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海涛在盗窃过程中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本院在量刑时对上述情节均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海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8日起至2018年1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江东审 判 员  闫旭辉人民陪审员  王民兴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于奉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