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81刑初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亮亮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亮亮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81刑初532号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亮亮,男,1989年6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邓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河南省邓州市。2011年12月29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月20日被逮捕,同年1月22日被监视居住。2012年6月2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邓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间自2012年12月7日起至2017年6月25日止。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2月7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11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经邓州市人民法院决定,被告人王亮亮于2017年7月25日被邓州市公安局逮捕。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公诉刑诉(2015)7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亮亮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经审查,本院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亮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夏,在邓州市卫生路与仲景路交叉口南100米被告人王亮亮家,王亮亮多次容留汤某吸食甲基苯丙胺毒品(俗称冰毒);2、2015年国庆节前一天,在被告人王亮亮家,王亮亮容留张某吸食甲基苯丙胺毒品;3、2015年国庆节前一段时间,在被告人王亮亮家,王亮亮容留张某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毒品。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王亮亮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王亮亮庭审中辩称起诉书第1起指控其多次容留汤某吸食冰毒不属实,其只容留汤某吸食冰毒两次;起诉书第3起指控其容留张某等人吸食冰毒不属实,其只容留张某1人吸食冰毒。经审理查明:1、2015年夏,在邓州市卫生路与仲景路交叉口南100米被告人王亮亮家,被告人王亮亮两次容留汤某吸食甲基苯丙胺毒品(俗称冰毒);2、2015年国庆节前一天,在被告人王亮亮家,被告人王亮亮容留张某吸食甲基苯丙胺毒品;3、2015年国庆节前一段时间,在被告人王亮亮家,被告人王亮亮容留张某吸食甲基苯丙胺毒品。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王明亮的身份情况。2、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证实被告人王亮亮自述有违法犯罪记录。3、邓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王亮亮于2012年6月2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4、邓州市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证实被告人王亮亮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其缓刑考验期间,自2012年6月26日起至2017年6月25日止。5、邓州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被告人王亮亮尿液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呈阳性。6、邓州市公安局陶营乡派出所报案证明,证实本案的报案经过。7、邓州市公安局陶营乡派出所抓获证明,证实将被告人王亮亮的抓获经过。8、证人张某证言:与王亮亮一起吸了两次,第一次是我从刘秋洋处买了200元冰毒,然后我拿上这些冰毒到王亮亮家,王亮亮制作的吸毒工具,然后我们把200元冰毒吸完了。第二次我到王亮亮家,王亮亮出门从外边弄了点冰毒,然后我们两个在王亮亮家把王亮亮弄的冰毒吸了点,但是还没吸完,袋子里还剩一点点冰毒,第二次他弄来一克冰毒,我跟王亮亮吸毒时,义娃给王亮亮打电话说也要来吸冰毒,王亮亮给义娃留了一点冰毒,我怕别人知道我吸毒我就先走了。9、证人汤某证言:今年春节过后没多长时间的一个下午,到王亮亮家,他拿出来一包东西,后来知道是冰毒,有葫芦和管子,我对着冰毒吸了一口,王亮亮看我不会吸,就不让我吸了,他吸几口。之后,我先后在王亮亮家(这时他家已经搬到他家超市后的单元房内),吸过五、六次,是我到王亮亮家玩,他把冰毒、葫芦和吸管拿出来。王亮亮跟我说怎么吸毒,我吸几口后,王亮亮也吸食冰毒。10、被告人王亮亮供述:今年国庆节前一天,我在家里,张某过来,见面后,张某从身上拿出一小包冰毒,我自制了吸管、冰葫芦等吸毒工具,我和张某一起把这些冰毒吸食了,然后张某就走了。吸毒工具是我提供的。第二次是之后没多久,张某又到我家玩,我给刘秋洋打电话,刘秋洋让我支付宝给他转200元,然后让我到一花坛边把冰毒拿回来,大约0.5克。回到家,我自制了吸毒工具,我和张某一起吸,才吸了几口,李毅打电话说一会过来玩,张某赶紧走了,不一会,李毅过来把这些剩下的冰毒吸完了。汤某在我家里吸过毒,具体几次记不请了。今年夏天,他去我家里玩,一人出100元,我去找刘秋洋弄来冰毒,在我家里重新做了冰葫芦,找来吸管,两人将买来的冰毒吸了。还有一次,我俩人也是买来冰毒在我家吸了。11、邓州市公安局人身安全检查笔录,证明王亮亮经检查,无疾病,无伤情。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亮亮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亮亮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亮亮庭审中辩称起诉书第1起指控其多次容留汤某吸食冰毒不属实,其只容留汤某吸食冰毒两次的理由,经查证人汤某证实王亮亮多次容留他人吸食冰毒,被告人王亮亮在公安机关、庭审中均供述其容留汤某吸食毒品两次,故其辩解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王亮亮庭审中辩称起诉书第3起指控其容留张某等人吸食冰毒不属实,其只容留张某1人吸食冰毒的理由,经查,予以采纳。被告人王亮亮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亮亮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后,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12)邓刑初字第307号刑事判决第三项对被告人王亮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缓刑执行部分。二、被告人王亮亮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并罚,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亮亮的刑期自2017年7月25日起至2020年12月25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清然审 判 员  刘 婷人民陪审员  刘 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许学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