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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5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景新与张强、王金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景新,张强,王金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528-1号原告张景新,男,汉族,1963年11月17日出生,户籍住址河南省永城市。委托代理人张轩,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张强,男,汉族,1968年12月22日出生,户籍住址商丘市。被告王金环,女,汉族,1966年2月18日出生,户籍住址商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景新与被告张强、王金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景新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张强、王金环名下位于商丘市东方塞纳一期(B区)项目10号楼2单元2-1005号房产(合同号为:商房备2014-016559),案外人王喜生自愿以其名下位于梁园区建设办事处曹庄乡李蛮庄村民组(房权证号:商市房权证2000字第××号)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景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张强、王金环名下位于商丘市东方塞纳一期(B区)项目10号楼2单元2-1005号房产(合同号为:商房备2014-016559)。二、查封王喜生名下位于梁园区建设办事处曹庄乡李蛮庄村民组(房权证号:商市房权证2000字第××号)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 波审判员 彭玉江审判员 李伯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