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106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君慧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君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6刑初499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君慧,男,1983年7月17日出生于山西省昔阳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山西省晋中市昔阳县,现住太原市。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公诉刑诉[2017]4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君慧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亚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君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2年1月16日,被告人李君慧向华夏银行太原分行申请办理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后被告人李君慧于2013年3月4日激活使用,2014年12月8日开始逾期,透支本金人民币19420.3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被告人李君慧未在法定期限内归还。2、2012年7月12日,被告人李君慧向中国光大银行太原分行申请办理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后被告人李君慧于2012年8月30日激活使用,2015年1月8日开始逾期,透支本金人民币490576.83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被告人李君慧未在法定期间归还。3、2012年4月17日,被告人李君慧向中信银行太原分行申请办理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后被告人李君慧于2012年4月27日激活使用,从2015年11月8日开始逾期,透支本金人民币56209.45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被告人李君慧未在法定期限内归还。针对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君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君慧如实供述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君慧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2年1月16日,被告人李君慧向华夏银行太原分行申请办理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后被告人李君慧于2013年3月4日激活使用,2014年12月8日开始逾期,透支本金人民币19420.3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被告人李君慧未在法定期限内归还。2、2012年7月12日,被告人李君慧向中国光大银行太原分行申请办理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后被告人李君慧于2012年8月30日激活使用,2015年1月8日开始逾期,透支本金人民币490576.83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被告人李君慧未在法定期间归还。3、2012年4月17日,被告人李君慧向中信银行太原分行申请办理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后被告人李君慧于2012年4月27日激活使用,从2015年11月8日开始逾期,透支本金人民币56209.45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被告人李君慧未在法定期限内归还。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单位(华夏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实:被告人李君慧在2012年分别向华夏、光大、中信银行申领信用卡,激活后透支金额经发卡银行多次催缴仍不还款的事实经过。2、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文庙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11月22日12时许,民警在太原市小店区体育北街客运宿舍院内将李君慧抓获。3、被告人李君慧在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信银行申领凭证及三银行营业执照、催收视频资料。4、人身安全检查笔录、户籍证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5、被告人李君慧的供述,证实:2012年期间,被告人李君慧分别在华夏、光大、中信三家银行申领了额度分别为3万、50万、6万的信用卡三张,并分别在2014年至2015年间逾期,经多次催缴仍不还款的事实经过。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君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申领信用卡后,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三个月内仍不归还,数额巨大,危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被告人李君慧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君慧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2日起至2022年11月2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郝志亮人民陪审员  李红霞人民陪审员  辛果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苏亚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