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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民初1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陈广勇与陆华飞、利辛县鑫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广勇,陆华飞,利辛县鑫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1580号原告:陈广勇,男,196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亚,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华飞,男,197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利辛县鑫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利辛县前进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MA2MRCBN9W。法定代表人:韩景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住所地:亳州市魏武大道东侧魏武广场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851943357N(1-1)。负责人:张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建国,安徽贾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广勇诉被告陆华飞、利辛县鑫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王海标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广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广勇撤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潘化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何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