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刑更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何长德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长德
案由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刑更273号罪犯何长德,男,196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半文盲,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2014)高新刑初字第2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长德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何长德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何长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2个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何长德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未执行财产刑,扣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长德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有期徒刑刑期自2015年8月20日起至2018年4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柱华审判员 陈 静审判员 吕晓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唯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